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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07-11 15:53  

南华校发〔201745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7711

 

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奖

(二)科研平台奖

(三)科技成果奖

(四)专利奖

(五)学术著作奖

(六)学术论文奖

(七)科技管理奖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奖励基金,基金从校长奖励基金中支出。科技奖励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一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以南华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且项目负责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级别

项目类别

立项奖励(万元)

科研酬金

A1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60

按照10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50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15万元。

 

 

 

 

A2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科技部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0~10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0 ~1000万元)

50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科技部科研项目(到账经费≥300~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项目(到账经费≥200~500万元)

40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科技部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3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 20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20

A3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国防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

40

按照10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50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7万元。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国防科研项目(到账经费≥200~ 500万元)

20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科技部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100万元),国家级国防项目(到账经费≥100~2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8

南华大学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国防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5

按照10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50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5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含一年期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专项

2

B1

省部级自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500万元),省部级社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200万元)

40

按照9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35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7万元。

省部级自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200~500万元),省部级社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100~200万元)

20

省部级社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30~100万元)

8

B2

省部级自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100~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级国防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省部级社科类重大项目

5

按照9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35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7万元。

B3

省部级自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30 ~100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青年项目,省部级社科类重点项目

3

按照9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35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4万元。

B4

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

1

按照9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35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2万元。

省部级自科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5~ 30万元),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教育厅重点/优秀青年项目;省部级社科类一般项目

0.5

C

市厅级项目(到账经费≥5 万元)

0.3

按照80科时/万元(社科类按照120科时/万元)35/科时标准核算,年平均上限1万元。

其他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备注:

    1. 非南华大学牵头单位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视同为省部级科研项目。

    2. B4及以下项目的科研酬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发放。

    3. 表中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按时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取消科研酬金,并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缴。

4. 若学校提取的水电气暖费超出以上办法计算的科研酬金,项目结题后,超出部分可用作该项目组的科研经费。

5. 省部级社科类项目是指部级以上单位的课题,如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央党校等单位的课题,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含单列、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中的管理学课题、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社科院湖南省情决策咨询课题,而省教科院、省教育厅等厅级单位组织的课题不在此列。

 

第五条 以南华大学为依托单位新增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级别

平台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

特别

国家实验室

500

A1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200

A2

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100

B1

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地

50

B2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20

C1

省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基地、衡阳市科研平台、央企联合科研平台

5

C2

其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备注:以南华大学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实际排名/N进行奖励,如南华大学作为第二联合申报单位,对应奖励金额为奖励标准/2

 

第六条 以南华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政府科技成果奖励者,除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奖励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1.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

特别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00

A1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

300

A2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

200

A3

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

12

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

8

B1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家国防技术发明特等奖,国家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

40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创新奖(含创新团队奖和创新工程奖),省自然科学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一等奖(含进步奖、发明奖、杰出人才奖)

35

省部级专利一等奖

7

B2

光召科技奖

2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省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二等奖

省部级专利二等奖

3

B3

省自然科学三等奖、技术发明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国家国防技术三等奖

10

省部级专利三等奖

1

C1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

1

C2

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0.6

C3

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0.3

X1

可直接推荐申报国家奖的机构设立的科学技术一等奖

5

X2

可直接推荐申报国家奖的机构设立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2

X3

可直接推荐申报国家奖的机构设立的科学技术三等奖

1

其他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备注: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中10万元为获奖者所有,其余经费做自主选题用研究开发经费。

 

2. 人文社科类成果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项)

A1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40

A2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30

A3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20

B1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

B2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10

B3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5

C1

市厅级一等奖

1

C2

市厅级二等奖

0.6

C3

市厅级三等奖

0.3

X1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一等奖;获得设计相关专业的国际学会、协会、权威机构设立的各种大奖,如IDEAIF、博朗、大阪国际设计竞赛、光宝奖、红点奖(Red Dot Award)、IFLAASLA、意大利托萨伦佐国际风景园林奖等的金奖。

3

X2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二等奖;获得设计相关专业的国际学会、协会、权威机构设立的各种大奖,如IDEAIF、博朗、大阪国际设计竞赛、光宝奖、IFLAASLA、意大利托萨伦佐国际风景园林奖等的银奖。

2

X3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三等奖;获得设计相关专业的国际学会、协会、权威机构设立的各种大奖,如IDEAIF、博朗、大阪国际设计竞赛、光宝奖、IFLAASLA、意大利托萨伦佐国际风景园林奖等的铜奖。

1

其他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3. 以南华大学为合作单位且奖励证书上有南华大学人员所获得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奖励金额按南华大学的排名顺序核算,即在上表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基础上乘以1/N系数(N为南华大学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以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条 以南华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第一发明人为我校人员所获得的职务专利,学校奖励标准:

专利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件)

国际专利(PCT

5.0

发明专利

2.0

实用新型专利

0.3

外观设计

0.1

软件著作权

0.1

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

0.1

备注:以南华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合作申报授权的职务发明,奖励金额按专利权共有人的数量比例发放,即在上表职务发明奖励基础上乘以1/N系数(N为专利权共有人数量)。

 

第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且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南华大学的,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类别

奖励标准

学术专著(社科类)

0.15万元/万字(上限5万元)

学术专著(自科类)

0.20万元/万字(上限5万元)

专业技术书籍编著

0.15万元/万字(上限2万元)

国家标准

3万元/

行业/地方标准

1万元/

 

第十条  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自科类期刊及社科类外文期刊

级别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篇)

特别奖

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科研论文

50

A1

ESI高被引论文(全球0.1%范围内)

0.5 /

ESI高被引论文(全球1%范围内)

0.4 /

A2

SCI/S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一区论文

2.0

B1

SCI/S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二区论文

1.2

B2

SCI/S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三区论文

0.8

B3

SCI/S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四区论文、EI/A&HCI收录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0.6

B4

EI会议收录论文

0.3

C

CSCD核心库论文

0.2

 

2.社科类中文期刊/报刊论文

级别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篇)

特别奖

《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科研论文

5

A1

以中文社会科学索引为依据,所属学科排名前10%的期刊论文

2

A2

以中文社会科学索引为依据,所属学科排名前10-20%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1.2

B1

以中文社会科学索引为依据,所属学科排名前20-30%的期刊论文、《光明日报》、《人民日报》 及《经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0.8

B2

CSSCI其它期刊论文(2000字以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2000字以上的《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0.6

C

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论文;《中国教育报》、《中国文化报》、《社会科学报》(理论文章)

0.2

 

3. 以上论文奖励:

1)《JCR期刊分区表》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公布数据为准;

2)同一篇论文奖励就高不就低(ESI高被引论文除外);

3)以上期刊均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和电子版;

4ESI高被引论文,不区分署名单位排名及作者排名;

5)从2017年起,学校定期发布ESI排名潜力学科相关期刊,所发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同类论文的1.2倍核算奖励。

 

第十条 科技管理奖励按照校长奖励基金(科技类)总额(论文、专著奖除外)的5%计算奖金额度奖励给科研管理部门(3%用于绩效发放,2%用于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支出。

第二章  奖励申报审批与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拟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须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报并上传支撑材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主管院领导签字后,统一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校长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呈交校务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针对校本部所属各单位,各附属医院及其他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7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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