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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学校科研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依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等人文社科类项目管理办法。
3.《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等军工类项目管理办法。
4.学校实际情况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资助下达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项目。
2.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卫生部、国防科工局、核工业集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湖南省哲学社会规划办、湖南省社科联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湖南省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人事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社科联等有关厅局及市州下达的科研项目。
4.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并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和军工办(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校的科研项目,项目管理实行校、院部(学院或部、直属型附属医院等)两级管理下的项目组负责制。
1.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广开科研渠道,收集科研信息,搭建对外联系平台,组织项目申报,管理实施过程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2.院部负责制定各学科发展规划,明确科学研究领域和方向,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3.项目组负责人按照项目要求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结题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坚持项目申报与过程管理并重,发挥多学科优势,注重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提升承接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和科研创新水平。
第六条涉密项目必须经学校保密办审核。
第一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申报
1.项目组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及时向院部提交申报材料。
2.各院部必须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2/3),按照项目要求,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统一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3.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全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组织审核后,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4.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须征得院部和学校同意,签订合作合同书(协议书),申请书和合同书留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5.无故未能按时结题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申报项目,并按《南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立项
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撰写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经校、院部两级审核,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在经费到校后,即为立项。
第二章?过程控制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严格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启动研究工作,实施项目各项研究内容,并完整保存好项目科研资料。
第十条年度/中期检查
1.项目组认真撰写年度/中期研究报告,提交院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2.各院部作为年度/中期检查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检查,做出检查结论,查明不合格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项目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结题验收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院部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
2.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管理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3.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应提交完整的科研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校、院部两级审核后,报送学校存档。
4.无故不结题或拖延结题者,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变更
1.项目研究内容或负责人需要发生变更时,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校、院部两级审核,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2.在不违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换时,须签订协议,确保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所获研究成果(如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等)必须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信息。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独立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按项目到帐经费7%提取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作科技发展基金,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发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本》,明确项目组经费支配额度。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组负责人责任制。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表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立项经费≥100万元的项目(省内≥50万),预留科研总经费的3-5%,由项目管理部门控制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与跟踪。
第十九条学校对部分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配套(最高额度100万元),单列经费使用本,由项目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1.配套范围及额度
(1)自然科学类
级别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配套金额 |
国家级项目 | 一 | 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国家973计划项目(资助经费≥1500万元)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资助经费≥1000万元) |
二 | 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国家973计划项目(资助经费≤1500万元)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300≤资助经费<1000万元) |
三 | 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资助经费<300万元) |
省部级项目 | 四 | 省部级重大专项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五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六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按配套公式计算 |
教育厅重点项目 |
市厅级项目 | 七 |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 按教育厅要求配套(严格按照上级下拨经费使用) |
八 | 其它市厅级项目,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 不配套 |
注:配套金额(单位万元)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省校联合基金项目。
配套公式:
P= [Z-10n]×Cn+L×∑10Ci(i?0,1,2,…n-1)
P为配套金额;
Z为项目进校经费总额;
n= [Z/10](表示Z除以10的整数部);
L为逻辑系数,当Z≥10,L=1;Z<10,L= 0。
Ci、Cn为一、二、三、四、五、六类项目的配套系数,取值如下表: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一 | 1.2 | 1.15 | 1.1 | 1.05 | 1 | 0.95 | 0.9 | 0.85 | 0.8 | 0.05 |
二 | 1.2 | 1.1 | 1.0 | 0.9 | 0.8 | 0.7 | 0.6 | 0.5 | 0.4 | 0.05 |
三 | 0.9 | 0.4 | 0.35 | 0.2 | 0.1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四 | 0.7 | 0.4 | 0.35 | 0.2 | 0.1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五 | 0.6 | 0.4 | 0.35 | 0.2 | 0.1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六 | 0.3 | 0.25 | 0.20 | 0.15 | 0.1 | 0.09 | 0.08 | 0.07 | 0.06 | 0.05 |
(2)人文社科类
项目类别 | 配套金额 |
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配套 |
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3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配套 |
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一般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配套 |
省部级重大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1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配套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5万元的按5万元配套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或等于1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1万元的按1万元配套 |
省教育厅级重点项目 |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 按教育厅要求配套 |
其它市厅级项目,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 不配套 |
(3)军工项目类配套参照自然科学类执行。
2.配套经费使用:
(1)配套经费的50%可作为科研酬金发放。
(2)根据到帐经费按比例分年度使用。以年度检查结果为依据,项目管理部门一次性审核报帐。
(3)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暂停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冻结配套经费使用。连续二次年度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配套,并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此项目。
(4)无故不结题者终止配套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按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华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07]225号)和《南华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07]2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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