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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2015-04-21 20:06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学术活动,维护学术道德,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2009年11月1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南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

南华大学

2009年12月8日

南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华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博士后等。在南华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南华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南华大学教师从事科研教学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结题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须诚实而为,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和相对有效性;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论文或者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体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共同负责。

(四)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要以谦虚、诚实的态度对待;并要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第四条 南华大学教师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校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科技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实名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于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人员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所有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二)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确需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结论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与调查和处理情况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复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复查请求,确应进行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依照《南华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与知识产权暂行规定》(校研发〔2007〕0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华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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