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经党总支研究,现将集体领导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院党委和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人员调动、职务晋升、晋职、津贴评定、评优、发展党员、评奖等重大问题均须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三﹑院党委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四﹑院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完成各自分担的工作任务。
五﹑院党委的工作每学期向院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
六﹑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七﹑院党委和党支部委员会改选时,院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要分别向院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党员大会做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