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使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职工是指我校正式在职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灾害、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暂时和长期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条 补助办法以发放货币形式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因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无收入、人平均月收入低于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五条 各级劳动模范没有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生活标准的。 第六条 被专门机关认可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 第七条 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困难补助档次 第八条 按照实际情况,补助金额档次为800元、1500元。 第四章 下列情况不在补助之列 第九条 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 第十条 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详尽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工会同意分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经校福利委员会讨论审定,公示期满后,确认为补助对象。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各分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困难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南华大学第三届教代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