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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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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调动广大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学校决定对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奖励;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
三、研究生精品课程及教材建设奖励;
四、优秀学位论文奖励;
五、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奖励;
六、获得学位授权点奖励;
七、获得专业学位授予权奖励。
第一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项目奖励标准
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参照《南华大学本科教学研究奖励办法》中的“高等教育项目立项”奖励标准执行。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果
参照《南华大学本科教学研究奖励办法》中的“高等教育研究成果配套”奖励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精品课程及教材建设
参照《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中的“课程建设奖和教材建设奖”标准执行。
四、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
参照《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中的“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奖励标准执行。
五、优秀学位论文
(一)优秀博士论文
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30万元(导师15万元,学生15万元);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奖励10万元(导师5万元,学生5万元);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6万元(导师3万元,学生3万元)。奖励导师的经费从校长奖励基金列支,奖励学生的经费从学生奖贷金列支。
(二)优秀硕士论文
省级优秀硕士论文按省学位办标准奖励。
六、获得学位授权点
新增博士一级学科点奖励20万元,博士二级学科点转为博士一级学科点奖励12万元。新增硕士一级学科点奖励8万元,硕士二级学科点转为硕士一级学科点奖励6万元。
七、获得专业学位授予权
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奖励20万元;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奖励8万元;新增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奖励2万元。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以现金奖励的费用,均为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的税前奖励。奖励经费从校长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条?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予以一次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学校每年根据教学管理部门的业绩,按照校长奖励基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总额的10%计发奖励金(其中6%直接用于津贴发放,4%用于交通费、通讯费等工作经费),奖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所需经费从校长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奖励申报审批
第七条?拟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支撑材料,经学院(部、附属医院等)审查,主管院领导签字后,统一上报研究生处。
第八条?研究生处对提交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和汇总,主管校长审核,上报党政办汇总,经校长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呈交校务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第三章?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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